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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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 年 12 月

 

 

 

  

 

 

 

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2023  7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 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 月 3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 期的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 策部,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 惠政,我们对现行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 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 例的例,编写形成了减轻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支 持创创业、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等 4 方面 50 项税费优惠政 的指引,供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税人员参考使用。

 

 

 

 

 

 

 

 

 

 

 

 

、减轻税费负担

1.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  5000-20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 ( 日 ) 销售额 300-500 元。

3.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 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 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

享受方式】

 

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 开发票、缴纳税款等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政策案例】

 

某教授在外单位授课获取酬劳,8 月 5 日到办税服务厅代 开征收率为 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代开发票金额为 400 元, 未超过 500 元的起征点,则可免征增值税;如代开发票金额为 800 元,超过 500 元的起征点,则需按照 800 元全额缴纳增值  8 元 ( =800*1% ) 。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  10 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

 

 

 

 

 

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以差额后的 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 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 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方式】

 

1. 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 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 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办理渠道:小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 线、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

政策案例】

 

 1:某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 7-9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  8 万元和 12 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 9 月的销售额 超过了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 1%缴纳增值税,7 月、8 月的 6 万元、8 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 2023 年 3 季度销售额合计 26 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 的免标准,因此,26 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2:某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 7-9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  元、8 万元和 20 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7 月和 8 月的销 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 策,9 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 1%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 年 3 季度销售额合  34 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  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

 1%征收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 1%征收率征收增值 ;适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发生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 

享受方式】

 

1. 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 纳税人减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 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 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 售额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 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01011608,填写 税项目相应栏次。

2.办理渠道:小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 线、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政策案例】

 

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8  5 日为客户开具了 2 万元的 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8 月实月销售额为 15 万元,均为 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因公 司客户为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还能否享受 3%征收率销 售收入减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析:此种情形下,该餐饮企业 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 15 万元,可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 3%征收率销 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

 

 

 

 

 

担,无需对已开具的 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因此,今后享受 3%征收 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 发票,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

 “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

 

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 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 (不含 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教育附加。

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 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 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 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季初值+季末值) ÷2

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 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政策案例】

 

 

 

 

 

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继续 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 的公 (2023 年第 5 号,以下简称 5 号公告) 规定的 “物流 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 20 元/平方米, 该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 10000 平方米,可  5 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 50%计征优惠。 甲企 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年应纳 额是多少?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 第 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六税两费”减半征 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 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 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 享受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 税额为:20 × 10000 × 50% × 50%=50000 元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

 

享受主体】

 

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条件】

 

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 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季初值+季末值) ÷2

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享受方式】

 

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 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 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 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 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 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

 

 

 

 

 

政策的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的公告》  (2023 年第 6 号)

政策案例】

 

A 企业 2022 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  1 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 120 人、200 人,1 季 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 2000 万元、4000 万元,1 季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为 190 万元。

解析:2023 年 1 季度,A 企业 “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  160 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 3000 万元,应纳税 得额为 190 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 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 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5000 万元、从业 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300 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可以享优惠政策。A 企业 1 季度的应纳税额为: 190 ×25% × 20%=9.5 ( 万元) 。

 

 

 

 

 

6.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

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 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 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 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 ,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 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 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50%

 

 

 

 

 

享受方式】

 

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 征税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经营所得纳税 申报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 子税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 告表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 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政策案例】

 

 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 和个体工商户 B, 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80 万元和 150 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 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 额为 200 万元。

 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0000 元 (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 1500 ) ,同时可以享受 残疾政策减免税额 2000 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 ( 80000 × 10%-1500 ) -2000 ] × 50%=2250 元。

 

 

 

 

 

 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2400000 元 (适用税率 35%,速算扣除数 65500 ) ,同时可以享 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 6000 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 ( 2000000 × 35%-65500 ) -6000 × 2000000 ÷ 2400000 ] × 50%=314750 元。

 

7.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 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 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  ( 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享受条件】

 

1.设、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以 简称固定资产) ;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 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 资产;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 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 定单位价值,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定单位价值。

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 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 确认; 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 货时间确认;  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2.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 

3.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 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4.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 性税前扣除政。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 以后年 度不得再变更

5.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 税优惠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 料如下

( 1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 定资产的票,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 间说明,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

( 2 )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 3 ) 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6.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

 

 

 

 

 

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 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 号 ) 、《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 务总公告 2015 年第 68 号 ) 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 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执行问题的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

政策案例】

 

 

 

 

 

A 企业 2021 年 12 月购入了一套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价

300 万元,使用年限为 5 年,无残值,2022 年 1 月起在会计 处理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年折旧额 60 万元。根据相关规定 A企业购入该套设备金额可一次性计入 2022 年度成本费用在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

 

合减免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 业单位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 (含) 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 自治 区、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 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 的,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 数在 30 人 (含) 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 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

 

 

 

 

 

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 地社平工 2 倍,取低值)。

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由派遣 和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 其中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 计算。

享受方式】

 

述政策申报时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   (2023 年第 8 号)

政策案例】

 

 1:北京一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 500 人,年平 10 万元,由残联部门审核实际安置了 2 名残疾人就业。企业 残疾人的比例为 2 ÷ 500 × 100%=0.4%<1%,按 90%比例缴纳 保金为 ( 500 × 1.5%-2 ) × 10 × 90%=49.5 万元。若该企业安  5 名残疾人就业,则比例为 5 ÷ 500 × 100%=1%,可按 50%比例

 

 

 

 

 

纳残保金为 ( 500 × 1.5%-2 ) × 10 × 50%=12.5 万元。

 2: 京一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为 30 人,年平均工资 15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可享受免征残保金政策。

 

9.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享受主体】

 

条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 区、  ) 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 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

享受条件】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 ( 区、市 ) 财政、党 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 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 ( 区、市 ) 财 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  中共中央宣传部。

 

 

 

 

 

享受方式】

 

述政策申报时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946 号)

政策案例】

 

广告公司 2022 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为 2 万元。享 受减半征收政策后,实际应补 ( 退) 费额为 2 × 50%=1 万元

 

 

10.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 (按季纳税 6 万元) 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 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 (按季纳税 6 万元) 的增值税

 

 

 

 

 

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 25 号)

政策案例】

 

广告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 年 10 月份申报 3 季度 ( 7 月-9 月 ) 增值税时所填季销售额为 5.5 万元,可享 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

 

 

11.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符合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 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 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 号)

政策案例】

 

一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6 月份申报上月增值 税时所填月销售 8 万元,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政策

 

1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

 

享受主体】

 

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

 

优惠内容】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在省 ( 区、市 ) 行 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

 

 

 

 

 

费率。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 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 号 ) 有关 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 长至 2024 年底。

享受条件】

 

1.所有失业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

2.各省、 自治、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 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 号 )  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 通知  (国办发〔2019〕1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 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23〕19 )

 

政策案例】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

 

 

 

 

 

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 市城镇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3〕9 号 ) ,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市失业保险继 续执行 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 0.5%,个人缴费比例 0.5%。从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市一类至 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 准费率基础上下调 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 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本 甲企业工伤保险业基准费率为 0.4%,该企业职工小张上年度 月平均资为 7000 元,那么,该企业 2023 年 5 月应为小张缴 纳失保险费为 70 元,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为:7000 元*0.5%=35 元,个人缴费部分为:7000 元*0.5%=35 元;为小张缴纳工伤保 险费为:7000 元*0.4%*80%=22.4 元。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3.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0 万元及以下小额

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 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 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 1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 (LPR) 150% (含本数)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 (LPR)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 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150% (含本  ) 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 规定缴纳增值税。

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 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 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月数 × 12

2.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机构,是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 年度 “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 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管总 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 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  (含) 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 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 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 务收费) 水平。金融机构完成 “两增两控”情况 以金融监管 总局及其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31 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 目标的机构, 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 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 融机构。金融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 以金融监 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 (含本数) 的小 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 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 款。

 

 

 

 

 

4.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 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 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 优惠政策。

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 体一致。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相应减免税栏次。

2.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 的公告》  (2020 年第 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6 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政策案例】

 

A 银行是一家通过 2022 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 机构。2023 年 3 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为 3.55%,A 银行累计向 5 户小微企业发  5  10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3 笔年利率为 6%,第 3 季度确认利息收 36 万元 (不含税,下同) ,2 笔年利率为 3%, 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12 万元。10 月份,A 银行在进行纳 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 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 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A 银行 3 笔 6%利率【超过 LPR150%( 5.325%=3.55% × 150%) 】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应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16 万元 ( =36 × 6%) 。2 笔 3%

【未超过 LPR150% ( 5.325%=3.55% × 150% ) 】的小额贷款 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方法二:A 银行 3 笔 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

 

 

 

 

 

不高于该笔贷款按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 31.95=36 ×5.325%÷6%) ,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 4.05=36-31.95 ) ,不能享受免 税优,应按照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0.243 万元( =4.05

×6%) 。2 笔 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 笔贷款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4.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 万元及以下小额

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 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 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月数 × 12

2.小额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 (含本数) 的小 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 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 (含本数) 以下的贷 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 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相应减免税栏次。

2.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 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 的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政策案例】

 

2024 年第 1 季度,假设 A 银行向 30 户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发放的单笔额度 1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共计 300 万元 (不含税收入) 。4 月份纳税申报时,A 银行取得  300 万元利息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5.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

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 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 ( 以下称 “原担保”) 提 供再担保的纳税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 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 入, 以及为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 ( 一年以上) 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关

)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 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 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 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 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 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 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 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 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 ,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 (年) =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月数 × 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相应减免税栏次。

2.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 增值税政策通知》  (财税〔2017〕9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 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 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8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政策案例】

 

2024 年 1 月,假设 A 公司为 10 户农户、小型企业、微型 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 收入 10 万元 (不含税收入) 。2 月份纳税申报时,A 公司取得  10 万元担保费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6.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

 

享受主体】

 

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 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 ( 一年以上) 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关

)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 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 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 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 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 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 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 户为准。

2.小额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 (含本数) 的农 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  100 万元 (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

 

 

 

 

 

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享受方式】

 

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 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 收入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67 号)

政策案例】

 

2023 年 7-9 月,假设甲银行 (按季纳税) 向 50 户农户发 放小额贷取得利息收入 15 万元 ( 不含税收入) 。 10 月份纳 税申报时,甲银行取得 15 万元利息收入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免征 增值税优惠。

 

 

17.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

政策

 

享受主体】

 

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

 

 

 

 

 

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 ( 一年以上) 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关

)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 )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 济的机关、团、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 口, 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 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 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 (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享受方式】

 

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 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 惠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

 

 

 

 

 

政策案例】

 

2023 年 8 月,假设 A 小额贷款公司向 30 户农户发放 10 万 元以下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 2 万元 ( 不含税收入) 。9 月份 纳税申报时A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 2 万元利息收入可按规定享 免征增值税优惠。

 

 

18.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 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月数 × 12

 

 

 

 

 

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 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 的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关事项的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政策案例】

 

 

 

 

 

企业为微型企业,2023 年 5 月与 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 借款 10 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 4%。 甲企业、 乙银行是否都 以享受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答: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 口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 ) 第四条  ( 一 ) 项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 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 适用印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因此, 甲企业、 乙银行申报该笔 款合同印花税时,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

 

 

19.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2007〕54 号 )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 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 246 号 ) 统计的以下贷款:

( 1 ) 农户贷款;

( 2 )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 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 是指长期 ( 一年以上) 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 区域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 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 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 理区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 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 口,但举家外出 生一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 户以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 农业生产经营

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 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 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

 

 

 

 

 

不超过 2 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

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 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8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第四

政策案例】

 

行给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的企业贷

款,其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分别可按什么比例计提贷款 失准备金

析:该银行给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的企 业贷,按照政策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贷款,其可疑类贷款可  50%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损失类贷款可按 100%计提贷款损 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 小企业贷款逾期 1 年以上,经追索 无法回,应依据涉农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 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的,应依 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 (包括司法追索、 电 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 人共同签章确认) ,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

,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 (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 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 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  25 号 ) 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 246 号 ) 统计的以下贷款:

( 1 ) 农户贷款;

 

 

 

 

 

( 2 )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 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 是指长期 ( 一年以上) 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 区域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 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 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 理区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 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 口,但举家外出 生一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 户以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 农业生产经营

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 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 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 不超过 2 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

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 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理办法>的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 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5 年第 25 号)

政策案例】

 

 A 企业是一家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发生 300 万元贷款 失,应依据什么资料计算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 企业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2015 年第 25 号 ) 第一 条第一款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逾期 1 年以 上,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的,经追索 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向借 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 ( 包括司法追索、 电话追索、 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 同签章确认) ,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1.中小企业融资 (信用 )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

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 (信用) 担保机

 

优惠内容】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

 ) 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的 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 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 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 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小企业融资 (信用) 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 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 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 (信用) 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 以下条件:

1.符《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等七部 委令 2010 年第 3 号 )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 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要服务对象, 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 务和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 70%以  (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 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 (信用) 担保机构 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 2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第四

政策案例】

 

某公司为中小企融资 (信用) 担保机构,2023 年当年年 末担责任余额为 1500 万元,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为 10 万元,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 (信用) 担保机构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

 

 

 

 

 

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该公司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 1%为 1500 万 × 1%=15 万,即允许在 所得税税前扣除 15 万元,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 10 万元转为当期收入。

 

 

22.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供农牧保险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税人提供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 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相应减免税栏次。

2.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十) 项

政策案例】

 

甲公司是一保险公司,2023 年 10 月, 甲公司与一家肉 鸡饲养企业订了养殖业保险合同,并取得保费收入 100 万元 (不含税收)。11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甲公司取得的 100 元担保费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3.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总额政策

 

享受主体】

 

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

 

优惠内容】

 

金融机构、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 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

 

 

 

 

 

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 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 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 口,但举家外 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 非农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 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 (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 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的知》  (财税〔2017〕4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48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 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 业所税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55 号)

政策案例】

 

某小额贷款公 2023 年取得 9 万元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

,应如何计入收入总额?

:对金融机构、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 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在上例中, 额贷款公司取得的 9 万元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其 90%,即 8.1 万元计入收入总额。

 

 

2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 税税前扣除。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

 

 

 

 

 

分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6 号 ) 附件 2 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 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6 ) ”执行。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12 月 31 日。

享受条件】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 1 ) 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 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 3 ) 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 括国际金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 日本国 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 款损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 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 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额贷款公司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 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 、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

 

 

 

 

 

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 以及除第一 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 税前扣除

4.额贷款公司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 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 所得税税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86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7〕48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 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

政策案例】

 

A 司为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 款公司,2023 年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1000 万元,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 额为 3 万元 当年可税前扣除多少贷款损失准备金?

:根据政策规定,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 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 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

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 × 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中,根据计算公式计算可得,A 公司准予当年税前扣 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 资产余额 1000 万 × 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 备金 3 万=7 万,即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 万元。

 

 

25.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

入总额政策

 

享受主体】

 

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

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延续 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条件】

 

 

 

 

 

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 费后的余额。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的知》  (财税〔2017〕4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 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 业所税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55 号)

政策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022 年取得 100 万保费收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计 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 保费收入,在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100  × 90%=90 万, 甲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 90 万计入 入总额

 

 

 

 

 

、支持创新创业

 

26.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 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 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 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 满 2  ( 24 个月,下同) 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 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 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 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 扣个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 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

 

 

 

 

 

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 技型企业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 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 

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 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 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 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 一 )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 注册成立、实行 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 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 (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 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 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 二 )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 台地区) 注册成立、实行查

 

 

 

 

 

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 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 ) 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令第 105 号 )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 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 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 三 ) 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兄弟姐妹,下同) ,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 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 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  ) 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 创科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 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已投资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 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  )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 2023

17 号 ) 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方式】

 

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 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规定办理优 手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 投资个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2 年  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 投资个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3 年  17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 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

政策案例】

 

 

 

 

 

 1: 某合伙创投企业于 2020 年 12 月投资初创科技型

,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 伙人于 2021 年 1 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22 年 12 月, 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时,该法人合伙 可享受税收政策。

 2:纳税人张某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

的初科技型企业,投资额为 500 万元。2022 年,张某在投资 期限满 2 后,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应纳税所得  400 万元。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张某可按照投资额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抵扣 500 万元 × 70%=350 万元。

 

 

27.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享受主体】

 

投资企业 (含创投基金, 以下统称创投企业) 个人合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 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 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 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 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 “经营所得”项目、5%-35%的 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创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 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 ) 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 (基金) 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 资企业 (基金) 。

2.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 (包括不以基金 设立的创投企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 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 

( 1 ) 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 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 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 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 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 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

 

 

 

 

 

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 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缴 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 号 ) 规定 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  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 算其应纳税额, 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 2 ) 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 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 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 算其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3 )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 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 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述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 人的应纳税额。

3.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 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 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

 

 

 

 

 

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 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 资额 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 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 转。

 “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

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 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 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4.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 得整体核后,3 年内不能变更。

5.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 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 规定完成备案的 30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 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 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 3 年的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方式】

 

政策按规定办理核算方式备案后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 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 延续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  24 号)

政策案例】

 

纳税人张某是 A 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按照现行税收政 策规定,A 企业可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也可以按照 所得整体核算。

 A 企业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2022 年度张某从 该企业分得股权转让所得 100 万元,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张某应纳税额=100 ×20%=20 万元。

假设 A 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22 年度张某从该 企业分得所得 100 万元,按照 “经营所得”项 目、5%-35%的  累进税率计 算缴纳 个人 所得税 某应 纳税额=100 × 35%-6.55=28.45 万元。

 

28.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

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 企业 2 年 ( 24 个月) 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以按 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 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 技术企业 2 年 ( 24 个月 ) 以上。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0 部委令 2005 年第 39 号,以下简 称《暂行办法》 ) 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商 务部等 5 部委令 2003 年第 2 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 “创业 资有限责任公司” 、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 创业投资企业。

4.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 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通知》 ( 国科发火〔2016〕32 号 ) 和《关于修订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 195 号 ) 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同时,职工人数不 超过 500 人,年销售 ( 营业) 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  2 亿元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 号)

政策案例】

 

司是一家国内的创业投资企业,在 2020 年 6 月以 2000

投资了乙公司,持有乙公司 10%的股份。 乙公司为依法认定 的高新术企业 (未上市) , 目前有在职员工数 200 人,年营

 

 

 

 

 

业额 5000 万,总资产 1.5 亿。按照政策规定,乙公司符合未上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可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9.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

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 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 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 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 技术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 技术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 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 革委员会令第 39 号 )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 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 2003 年第 2 号)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2.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 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 ( 24 个月 ) ,即 2015 年 10 月 1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 业的缴投资满 2 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 2 年。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通知》 ( 国科发火〔2016〕32 号 ) 和《关于修订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 195 号 ) 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同时,职工人数不 超过 500 人,年销售 ( 营业) 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  2 亿元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应 按照《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 知》  (财税〔2008〕159 号 ) 相关规定执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 116 号) 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 年第 81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 号)

政策案例】

 

A 企业于2020 年 8 月 1 日成为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的法人合伙人,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 2021 年 10 月 2 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 2023 年 10 月 2 日该投资满 2 年。2023 年,A 企业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  70%抵扣该企业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 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0.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

 

 

 

 

 

所得税政

 

享受主体】

 

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 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 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 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 (含) 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 、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 超过 2 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2.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 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行,不适用本政策。

享受方式】

 

受政策应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 116 ) 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 问题的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 第二条

政策案例】

 

例: 甲企业为符合条件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22

该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  李某转增 100 万元。李某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目, 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 × 20%=20  。若李某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  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  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 (含) 分期缴纳税款

 

 

3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租赁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 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

1.烟草制造业

1.企业产品 (服务) 的常规性升级。

 

2.住宿和餐饮业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 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 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批发和零售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 支持活动。

4.房地产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 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 究。

6.娱乐业

6.作为工业 (服务) 流程环节或常 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行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 究。

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 类与代码 (GB/T 4754-2017) 》为准, 随之更新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 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2023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 产的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 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

 

 

 

 

 

计处理 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 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 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 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 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 均不得加计扣除

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 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 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 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 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 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 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 间进行分摊, 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 计活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 题的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政策案例】

 

A 公司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假设 2023 年发生了 1000 万元研发费用 (假设全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计入当期损益) , 如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 ,企业开展研发活 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 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 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 无形资产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即 A 公司 2023 年发生研发 费用 1000 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按规定 据实扣除 1000 万元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 前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 2000 万元。

 

 

32.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 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 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国家级、省级科技

 

 

 

 

 

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 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 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 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 存备查。

5.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 级科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继续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 级、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自认定之日次 月起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 自取消资格之日 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相应减免税栏次。

2.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 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

政策案例】

 

2023 年 4 月,A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符合条件的在孵对

象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取得收入 100 万元 ( 不含税收入) 。 5 月份纳税申报A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取得 100 万元收入可 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3.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政策

 

享受主体】

 

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 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 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 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 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 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 级科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继续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 级、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自认定之日次 月起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 自取消资格之日 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 “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

 

 

 

 

 

、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 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

政策案例】

 

A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原值 5000 万元,减除比例30%,

该省产税实行按季申报。2023 年三季度,A 企业应缴纳房产  10.5 万元 [ 5000 × ( 1-30% ) × 1.2% × 1/4 ] ,在纳税申报时, 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 10.5 万元。

 

 

34.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 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 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 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 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 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 级科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继续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 级、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自认定之日次 月起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 自取消资格之日 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 “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 、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 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

政策案例】

 

A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占地面积 3000 平方米,城镇土地使

用税税额标准每平方米 20 元,该省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季申报。 2023 年三季度A 企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1.5 万元 ( 3000 × 20/10000 × 1/4 ) ,在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额 1.5 万元。

 

 

35.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 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 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国家级、省级大学 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 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 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 学科技园,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 之日次月起享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 自取消资 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相应减免税栏次。

2.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 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

政策案例】

 

2023 年 1 月,A 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向符合条件的在孵对象

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收入 100 万元 ( 不含税收入) 。2 月 份纳税申报时A 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取得的 100 万元收入可按 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6.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政策

 

享受主体】

 

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 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 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 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 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 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 学科技园,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 之日次月起享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 自取消资 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 “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 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

政策案例】

 

A 省级大学科技园,房产原值 5000 万元,减除比例 30%,

该省产税实行按季申报。2023 年三季度,A 企业应缴纳房产  10.5 万元 ( 5000 × ( 1-30% ) × 1.2% × 1/4 ) ,在纳税申报时, 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 10.5 万元。

 

 

37.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 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 使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税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 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 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 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 学科技园,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 之日次月起享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 自取消资 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 “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 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

政策案例】

 

A 省级大学科技园,占地面积 3000 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

税税额标准每平方米 20 元,该省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季申报。 2023 年三季度A 企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1.5 万元 ( 3000 × 20/10000 × 1/4 ) ,在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额 1.5 万元。

 

 

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8.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贫人 (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持《就业创业证》 ( 注 “自主创业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 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 贫人 口。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 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 的登记失业人员。

4.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 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 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员从事 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规定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 实际纳的税款为限;大于规定扣减限额的, 以上述扣减限额 为限

享受方式】

 

1.脱贫口从事个体经营的,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 受优惠。

2.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 以及毕业年度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先申领《就业创业证》。失业 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申领《就业创 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 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 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 《就业创业证》

申领后,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 》,下同) 、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 (未完成 “两证整合” 须持《税务登记证》 ) 向创业地县以上 (含县级,下同)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 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2023 年第 15 号 ) 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 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 上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 以及毕业年度 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3.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 以前 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优惠政未满 3 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 3 期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 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15 号)

政策案例】

 

某脱贫人口于 2023 年 2 月在北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 A,前 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税费优惠政策。一季度实际应当缴纳

 

 

 

 

 

增值税 10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 元、教育费附加 300 元、 地方育附加 200 元、个人所得税 1000 元,合计 12200 元。北 京市的限额扣除标准为每户每年 24000 元,该个体工商户 2023 年的扣除限额=24000/12*11=22000 元。该纳税人 4 月申报纳税 时可依次扣除增值税 10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 元、教育 费附加 300 元、地方教育附加 200 元、个人所得税 1000 元,合  12200 元。

 

 

3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 36 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 标准。

享受条件】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 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 ) 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置的退役士兵。

2.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 以其实际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以上述扣减 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

减免税限。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 ÷ 12 × 实际经营月数。

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 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4.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 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 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未满 3 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享受方式】

 

自主就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4 )

政策案例】

 

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于 2023年 2月在北京市创办个体工商  A,前期未享受过退役士兵创业税费优惠政策。一季度实 应当缴纳值税 20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0 元、教育费附  600 元、地方教育附加 400 元、个人所得税 2000 元,合计 24400 元。北京市的限额扣除标准为每户每年 24000 元,该个 体工商户 2023 年的扣除限额=24000/12*11=22000 元。纳税 4 月申报纳税时可依次扣除增值税 20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  1400 元、教育费附加 600 元,合计 22000 元。 由于 22000 的额度已用尽,不再扣减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23 年剩余期间也不再享受该政策。

 

 

40.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 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 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  (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  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企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当月起,在 3 年 ( 36 个月) 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 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 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

,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 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脱贫人 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 业登记证  (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签订 1 年以

 

 

 

 

 

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 税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 扣减。

5.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 以前 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优惠政未满 3 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 3 期满。

享受方式】

 

1. 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 向县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 1 )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 2 ) 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 ( 副本) ,企 依法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 据比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 录。

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 更申请。

 

 

 

 

 

2.税款减免顺序及额

( 1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 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 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 以实际应缴纳的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 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 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 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  ÷ 12 ×具体定额标准

( 2 ) 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 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 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 由企业留存以下材 料备查:

( 1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 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 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 3 )  《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 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15 号)

政策案例】

 

京市企业 A 于 2023 年 1 月、4 月分别招录一名脱贫人 口就业 ( 以下分别称甲和乙) ,与其签订了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法缴纳社保。该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季度实际应 当缴增值税 2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 元、教育费附加 60 元、方教育附加 40 元,合计 2240 元;二季度实际应当缴 纳增值税 4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80 元、教育费附加 120 地方教育附加 80 元,合计 4480 元。

北京的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该企业 4 月申 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总额为 7800 元,可依次扣除增值

 

 

 

 

 

2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 元、教育费附加 60 元、地方 育附加 40 元,合计 2240 元。7 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 总额为 13650 元 ( 甲的额度为 7800 元,乙的额度为 5850 元)  剩余额度为 11410 元,可依次扣除增值税 4000 元、城市维护建 设税 280 元、教育费附加 120 元、地方教育附加 80 元,合计 4480 元。二季度享受该政策后,剩余额度 6930 元,可用于 2023 内剩余期间继续扣减。

 

 

41.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招用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 ( 36 个  ) 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 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自治区、直辖 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 准。

 

 

 

 

 

享受条件】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 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 ) 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置的退役士兵。

2.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 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 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 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 ,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 总额的, 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 以核 减免税总额为限。

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

 

 

 

 

 

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 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本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 12 ×具体定额标准。

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 资料留存备查:

( 1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 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 2 )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 ( 副 ) ,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 3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7.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 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 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未满 3 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享受方式】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4 )

政策案例】

 

京市企业 A 于 2023 年 1 月、4 月分别招录一名 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就业 ( 以下分别称甲和乙) ,与其签订了 1 年以上 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该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一 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 8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560 元、教 费附 240 元、地方教育附加 160 元,合计 8960 元;二季度实 际应当缴纳增值税 10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 元、教育费 附加 300 元、地方教育附加 200 元,合计 11200 元。

北京的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该企业 4 月申 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总额为 9000 元,可依次扣除增值 8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560 元、教育费附加 240 元、地方教 育附加 160 元,合计 8960 元。7 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 总额为 15750 元 ( 甲的额度为 9000 元,乙的额度为 6750 元)  余额度为 6790 元,可扣除增值税 6790 元。 由于 15750 元的 额度已用尽,不再扣减其他税费。如无其他变化,2023 年 期间也不再享受该政策

 

 

 

 

 

4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 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相应减免税栏次。

2.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十九) 项

政策案例】

 

 

 

 

 

A 为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于 2023 年 1 月办理个体工商户 登记,该个体工商户自 2023 年 1 月至 2025 年 12 月,提供的增 税应税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4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事个体经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 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00〕84 号) 第二

 

 

 

 

 

政策案例】

 

纳税李某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于 2023 年 3 月办 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三年内李某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可 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44.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 (含) 以上, 有军 (含) 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享受方式】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十九) 项

政策案例】

 

甲企业是一 2023 年 10 月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 服务企业,自 2023 年 10 月至 2026 年 9 月的三年内,甲企 供的家政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45.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 证件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相应减免税栏次。

2.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四十) 项

政策案例】

 

A 为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于 2023 年 1 月办理个体工 登记,该个体工商户自 2023 年 1 月至 2025 年 12 月,提供 增值税应税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46. 自主择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 证件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 号) 第一条

政策案例】

 

税人李某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2023 年 3 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三年内李某从事个体经 的所得,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47.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 (含) 上。

 

 

 

 

 

2. 自主择业的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 业证件

享受方式】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四十) 项

政策案例】

 

A 企业是一家 2023 年 1 月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业新开办的驾驶员培训学校,   2023 年 1 月至 2025 年 12 月的三年内,A 企业提供的驾驶培训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免征 税优惠。

 

 

4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

 

 

 

 

 

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1 至 8 级) 的自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享受方式】

 

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人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 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 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六) 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 ) 第八条

政策案例】

 

某今年 30 岁,下肢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其作为个体工商户开办了一家发廊,2023 年 9 月,提供 理发服务取得收入 12 万元 (不含税收入) 。按照现行规定,残 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理发服务属

 

 

 

 

 

生活服务中的居民日常服务,因此张某取得的 12 万元收入 增值税。

 

 

4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纳税人) ,实 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 

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 纳税人在区县 (含县级市、旗 ) 适用的经省 (含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 

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 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 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 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 缴增值税额;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 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

 

 

 

 

 

度退还。

 

享受条件】

 

1.纳税人 (除盲人按摩机构外) 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 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 少于 10 人 (含 10 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 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 少于 5 人 (含 5 人) 。

2.依法与安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 (含一年 ) 的 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 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 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 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 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 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 执行。一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 (不

 

 

 

 

 

含文化体育服和娱乐服务) 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 占 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 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 (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以及销售委托 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享受方式】

 

1.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 局、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申请退还增值税。

2.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供以下备案资料:

( 1 )  《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 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 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 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 3 ) 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逐页加盖公章

3.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 1 )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2 )  《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 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 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  ( 3 ) 和资料 ( 4 )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

政策案例】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 年 1 月在职职工 30 人, 残疾人 12 人。该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 B 级,与每位残疾人 均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 4000 元,并为每位残疾人 额缴纳五险,符合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安置残 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 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纳税人 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 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 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

 

 

 

 

 

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公司所在地区 2023 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2200 元/月,甲 公司 2023 年 1 月可退增值税额 10.56 万元 ( =0.22*4*12 ) 。

 2023 年 1 月,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合计 45 万元,则 1 月可退还 10.56 万元。2023 年 2 月, 甲公司所有条件未发生 变化,可退增值税额仍为 10.56 万元,但 2 月应纳增值税税款 仅为 7 万元,不足以退还,则 2 月退还 7 万元,剩下 3.56 万元  1 月的 34.44 万元 ( =45-10.56 ) 余额中退还。

2023 年 1 月,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合计 12 万元,1 月可退还 10.56 万元。2023 年 2 月,甲公司可退增值税额仍为 10.56 万元,应纳增值税税款为 7 万元,不足以退还,则 2 月 退还 7 万元,1 月余额中再退还 1.44 万元余额,仍余下 2.12 元未能退还,结转后续纳税期继续退还。

 

 

5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置残疾人员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 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 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 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 下条件:

( 1 )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 (含 1 年 ) 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 作。

( 2 )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 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 3 )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 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 准的工资。

( 4 )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的有关规定。

享受方式】

 

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 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 号)

政策案例】

 

A 企业 2022 年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 10 万元,符合享 受安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条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 工资 10 万元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照支付给残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即在税前共可扣除 20 万元。

2024年3月2日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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